索引號: | 331126000000/2022-46486 | 主題分類: | 優撫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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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縣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
文號: | 慶政辦發〔2022〕54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KQYD01-2022-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慶元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019〕55 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試行)的通知》(浙建〔2021〕12號)等有關規定,經縣政府同意,結合慶元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慶元縣濛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3個街道所在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范圍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慶元縣城區實行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租房。
(三)公租房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統一管理的原則。
(四)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是城區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h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簡稱“縣住保中心”)具體負責保障資格復核、租賃補貼計發、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續監管等相關工作。
縣住建局定期會同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城區住房保障規劃、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面積、家庭經濟條件、租賃補貼和租金標準,報慶元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殘聯、國家稅務總局慶元縣稅務局、縣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租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五)縣住建局應當加強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租房檔案管理。
二、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一)公租房規劃應當綜合統籌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二)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根據住房保障規劃,擬定城區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
公租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城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單獨列出。
(三)公租房建設按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建設、運營和社會捐贈的公租房,稅收減免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并給予享受國家和省、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具體由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稅務總局慶元縣稅務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報慶元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實施。
(四)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和收購的公租房;
2.政府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3.拆遷安置房等按有關規定調劑轉換的房屋;
4.改造的既有住宅;
5.騰退的直管公房;
6.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7.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租房;
8.政府在市場上租賃的公租房。
(五)公租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2.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
3.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4.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5.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掛”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的總成交價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6.公租房租金收入;
7.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政府投資的公租房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護、管理等。
(七)政府投資和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標準應當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具體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33/T1101-2014R執行。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到60平方米為主,根據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高層、小高層可按不超過70平方米控制,購買的社會房源可按不超過80平方米控制。
(八)公租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住宅部分應以批建項目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抵押、轉讓,轉讓后公租房性質不變。
三、準入管理
(一)城區公租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特定對象。
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二)公租房的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戶籍要求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特殊情況下,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主申請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須作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須在同一戶籍內。
(三)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為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主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籍且實際居住滿5年(含)以上;
3.家庭成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4.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四)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城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滿5年(含)以上。
家庭成員中的外地戶口、不在城區實際居住的居民戶口不計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應納入公租房保障審查范圍。
家庭成員中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將戶口遷出城區的,可計入家庭保障人口。
同一戶籍內的子女已婚、離異或喪偶后帶子女共同生活、年滿35周歲仍單身的,可作為單獨家庭提出申請。
獨立戶籍的單身居民申請公租房的須年滿35周歲,其中孤兒可放寬至18周歲,一至二級殘疾不受年齡限制;
2.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城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3.家庭成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慶元縣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4.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市場主體中的累計出資額符合規定標準;
5.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五)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持有全日制大?;虮究萍耙陨袭厴I證書,且畢業當月計算起就業未滿5年;
2.主申請人具有慶元縣戶籍或持有慶元縣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證確認單》;
3.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城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4.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市場主體中的累計出資額符合規定標準;
5.主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在城區自主創業,且已在城區繳納社會保險或公積金;
6.家庭成員在城區無自有住房、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
7.新就業無房職工獲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員領過大學生人才租房補貼的,應予退還;
8.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六)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慶元縣除城區范圍外戶籍或持有慶元縣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證確認單》;
2.主申請人在城區具有穩定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主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且已在城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公積金達到一定年限(具體年限要求參照當期公布的城鎮住房保障收入標準);
3.主申請人持有相應等級的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城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5.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市場主體中的累計出資額符合規定標準;
6.家庭成員在城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5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未承租公有住房;
7.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七)家庭成員在城區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有自有住房或5年內有轉讓住房記錄:
1.名下登記有現房、自建房或購買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請保障之日起前5年內,因離婚、析產、贈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權的;
3.違章搭建,經有關部門處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4.其他法定情形。
(八)家庭成員在城區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1.子女及其配偶擁有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上或兩套(處)合計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2.家庭成員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轉讓)和經濟適用房價差補助;
3.家庭成員以本人名義申請過批地建房。
(九)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進行線上申請,或向縣住保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十)申請人申請公租房保障必須如實申報家庭戶口、經濟、住房等情況,并簽署誠信申報承諾書及經濟核查授權書。
(十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情況證明;
3.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縣屬相關部門應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共享以上第2項數據,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十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情況證明;
3.屬無贍養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一至二級殘疾人、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殘疾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補助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英雄模范、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等特殊情況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4.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縣屬相關部門應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共享以上第2-3項數據,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十三)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主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慶元縣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證確認單》、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主申請人與城區所在單位簽訂的用工合同,自主創業人員需提供營業執照;
4.主申請人的全日制大?;虮究萍耙陨袭厴I證書;
5.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縣屬相關部門應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共享以上第2-4項數據,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十四)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主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慶元縣公安局出具的《浙江省居住證確認單》、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主申請人的職稱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4.主申請人與城區所在單位簽訂的用工合同;
5.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縣屬相關部門應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共享以上第2-4項數據,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十五)有關部門應當分別依照下列對應條件和程序,對公租房申請家庭予以審核:
1.受理、初審。申請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請的,縣住保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基本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通知補交材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終止辦理并告知申請人。
2.審查、復核??h住保中心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對申請家庭準入條件進行審核。出具家庭經濟狀況審核報告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其他相關部門從接收資料到出具相應的審核報告不超過5個工作日??h住保中心應當自收到審核報告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h住保中心可在信息核對同時通過實地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公租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3.公示、備案。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縣住保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縣住保中心應當在縣住建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的,縣住保中心應當根據異議內容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核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保中心予以登記備案。
4.從申請受理后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不應超過40個工作日。
四、配給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二)公租房租賃補貼,是指慶元縣人民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保障對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當公租房房源不足時,選擇實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實物配租輪候期內可享受租賃補貼保障。當公租房房源充足時,已輪候到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未在指定時間參加選房或簽訂公租房合同的,應視為放棄實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對象已輪候到實物配租而放棄本次配租的,其實物配租位次按照重新登記時間排序輪候。
公租房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高于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70%(含)的,政府不再提供公租房實物配租,按規定發給住房租賃補貼。每戶每月租賃補貼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發。
具體保障標準參照當期公布的城鎮住房保障收入標準。
(三)公租房實物配租是指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向保障對象提供公租房、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政府規定或指導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公租房申請家庭獲取實物配租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內其他補助或補差。
(四)已登記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
1. 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無贍養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一至二級殘疾人、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殘疾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補助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消防救援隊伍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英雄模范、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夫妻一方年滿70周歲等家庭;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享受上述優先配租的輪候家庭,實物配租輪候順序以登記時間排序。
(五)實物配租保障對象配租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六)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 年。
五、配后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對象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時繳納租金,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物業等費用由公租房保障對象承擔。
(二)公租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圍內的,產權單位、承租人應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執行。
(三)縣住建局應當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租房保障檔案的動態管理。
(四)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五)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六)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六、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h住保中心聯合縣相關部門定期對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狀況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給予繼續保障;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
(二)公租房保障對象因家庭成員、住房、財產、收入等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縣住保中心報告。經審核后,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享受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保障;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出手續或停止享受租賃補貼。
(三)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實物配租合同期滿不再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之日起15日內退房。租賃期內需要退房的,應當提前3 個月向縣住保中心提出申請。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縣住保中心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在租賃合同中具體明確。
(四)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6.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嚴重擾亂公租房居住秩序,影響他人居住,經多次責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8.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或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騰退公租房的,縣住建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要求限期騰退,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行為的,同時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承租人拒不履行的,縣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經審核不符合承租條件的, 承租人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公租房。因正當的理由無法按期退房的,經縣住建局批準后,可延長退房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從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購買存量房等其他方式獲得房產的,從房產交易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他情形的,從承租家庭條件變化之日起開始計算。
按期騰退的,騰退期內租金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未按期騰退的,不享受騰退期租金優惠政策,其房屋占有使用費自前款規定的開始計算之日起按照市場價格繳納。
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房屋占有使用費。承租人有房拒不騰退或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且不按規定繳納房屋占有使用費的,縣住建局應當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要求限期騰退并補繳房屋占有使用費;承租人拒不履行的,縣住建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申請人對公租房保障審核結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縣住建局申訴??h住建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申請人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縣住建局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保障的,縣住保中心不予受理,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縣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處以1000 元以下罰款,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責令其退回領取的租賃補貼;已承租公租房的,責令限期騰退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騰退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騰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為他人申請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保障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1.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租房的;
2.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3.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租房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六)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建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承租人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 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八、附則
(一)本辦法所規定的住房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二)慶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定對象的準入條件、申請和資格審核流程另行制定。
(三)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慶元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慶政辦發〔2012〕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