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331126000000/2022-47395 | 主題分類: | 優撫安置 |
---|---|---|---|
發布機構: | 縣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2-12-14 |
文號: | 慶政辦發〔2022〕61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KQYD01-2022-00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及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已經2022年縣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慶元縣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及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 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及《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19〕14號)文件精神,現將慶元縣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及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通知如下:
一、臨時安置費標準
(一)住宅、廠房、辦公用房臨時安置費標準
1.慶元縣城嚴控區范圍內臨時安置費標準
補償方式 | 類別 | 單價 (元/平方米·月) | 補償時間 |
貨幣安置 | 住宅 | 12 | 6個月 |
廠房 | 11.5 | 6個月 | |
辦公 | 12 | 6個月 | |
產權調換、公寓安置 | 住宅 | 12 | 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 |
廠房 | 11.5 | 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 | |
辦公 | 12 | 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 |
2.慶元縣城嚴控區范圍外臨時安置費標準
補償方式 | 類別 | 單價 (元/平方米·月) | 補償時間 |
貨幣安置 | 住宅 | 8 | 6個月 |
廠房 | 8 | 6個月 | |
辦公 | 8 | 6個月 | |
產權調換、公寓安置或遷建安置 | 住宅 | 8 | 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 |
廠房 | 8 | 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 | |
辦公 | 8 | 按征收補償協議約定 |
3.相關規定
(1)慶元縣城嚴控區是指《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19〕14號)文件中的慶元縣城嚴控區,即東至洋心橋,南至南山腳(含大濟村),西至閣門嶺橋,北至高速連接線,具體范圍見附圖。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公寓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未交付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內按縣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3)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遷建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地交付后六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超過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未交付安置地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地交付之月內按縣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到四十五平方米的,按四十五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共有產權房屋面積不到四十五平方米,按四十五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繼承后戶均建筑面積達不到四十五平方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臨時安置費。
(二)商業用房臨時安置費標準
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裝璜等費用)的1%予以一次性補償;超過十二個月未交付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裝璜等費用)的1‰予以補償。選擇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裝璜等費用)的1%一次性補償。
二、搬遷費標準
類別 | 單價(元/平方米) | 補償次數 |
住宅 | 10 | 2次 |
辦公 | 10 | 2次 |
商業 | 10 | 2次 |
工業 | 35 | 1次 |
搬遷費每戶合計不低于1500元,共有產權按一戶計付。
工業企業對搬遷費標準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中介機構進行搬遷費評估。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
(一)商業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予以一次性補償。
(二)工業(生產)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征收工業(生產)用房評估價值的5%予以一次性補償。
四、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以后,房屋改變用途為商業營業用房并連續使用至今,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發票認定為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補償后另給予商業用途與原用途市場評估價的差價補償。
差價補償計算公式為:[(商業用房評估單價-原法定用途房屋評估單價-土地收益金或者出讓金單價) ×(經營年限÷基準年限)]×認定面積。
計算公式中的經營年限是指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減去合法經營起之日的年限,基準年限是指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減去1990年4月1日的年限,以年為單位,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
五、施行日期
本文自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